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吳文婷
- 當事人蘇貞菊、蘇泳通、蘇貞華、蘇麗錦、許瑞元、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 告 蘇貞菊 原 告 蘇泳通 原 告 蘇貞華 原 告 蘇麗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騰舜 被 告 許瑞元 被 告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團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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