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潘宣羽
被告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王
被告
朱英桃

      朱義杉

      陳純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壹佰柒拾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玴國公司) 於民國98、99年間向原告借款共54,600,000元,如有遲延清償情事,則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應支付違約金之約定,被告林王、朱英桃、朱義杉、陳純美均於99年3 月17簽具保證書,約定就玴國公司對於原告之債務,於60,000,000元內,負連帶保證之責。詎玴國公司自99年8 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共積欠本金41,706,939元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41,706,9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六、本件原告所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收款客戶授信查詢明細表、授信約定書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及受償資料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

┌──┬─────┬──────┬────┬──────┬───────┐│編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1 │2,500,000 │99年11月17日│ 4.060% │99年11月17日│逾期6 個月以內││ │元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 │ │ │ │ │月以上按左列利││ │ │ │ │ │率20% │├──┼─────┼──────┼────┼──────┼───────┤│ 2 │16,200,000│99年11月17日│ 2.820% │99年11月17日│逾期6 個月以內││ │元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 │ │ │ │ │月以上按左列利││ │ │ │ │ │率20% │├──┼─────┼──────┼────┼──────┼───────┤│ 3 │1,686,939 │99年11月17日│ 4.070% │99年11月17日│逾期6 個月以內││ │元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 │ │ │ │ │月以上按左列利││ │ │ │ │ │率20% │├──┼─────┼──────┼────┼──────┼───────┤│ 4 │4,764,000 │99年11月17日│ 2.990% │99年11月17日│逾期6 個月以內││ │元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 │ │ │ │ │月以上按左列利││ │ │ │ │ │率20% │├──┼─────┼──────┼────┼──────┼───────┤│ 5 │16,556,000│99年11月17日│ 2.740% │99年11月17日│逾期6 個月以內││ │元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 │ │ │ │ │10% ;逾期6 個││ │ │ │ │ │月以上按左列利││ │ │ │ │ │率2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