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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

給付土地使用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4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均為政府機關,且係因國有土地之撥用而涉訟,應屬公法事件,原告復主張於本件屬公法事件之情形下,其請求權為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則本件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使用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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