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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請人
理想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六及編號九至編號十六之支票壹拾肆張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被竊,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98年8 月12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6 及編號9 至編號16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8 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99年2 月11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如附表所示編號7 、8 之支票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支票發票人係「一甲子建設有限公司李蔡桂連」,惟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公示催告裁定卻記載發票人為「一甲子有限公司李蔡桂連」,聲請人並據以登報,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之支票,與公示催告及登載於新聞紙之支票,發票人部分之記載既有不同,該2 張支票之聲請即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5 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祐陞建設實業│台灣土地銀│000-00000-0 │22,320元 │98年6月25日 │DW0000000 │ ││ │有限公司蕭宗│行博愛分行│ │ │ │ │ ││ │益 │ │ │ │ │ │ │├──┼──────┼─────┼──────┼────────┼───────┼──────┼───┤│002 │祐陞建設實業│台灣土地銀│000-000-0 │22,320元 │98年8月25日 │DW0000000 │ ││ │有限公司蕭宗│行博愛分行│ │ │ │ │ ││ │益 │ │ │ │ │ │ │├──┼──────┼─────┼──────┼────────┼───────┼──────┼───┤│003 │劉大慶 │台灣新光商│00-0000000 │65,100元 │98年8月16日 │DZ0000000 │ ││ │ │業銀行北高│ │ │ │ │ ││ │ │雄分行 │ │ │ │ │ │├──┼──────┼─────┼──────┼────────┼───────┼──────┼───┤│004 │恆益營造有限│台灣土地銀│000000-0 │212,268元 │98年7月15日 │FU0000000 │ ││ │公司陳晉嘉 │行大發分行│ │ │ │ │ │├──┼──────┼─────┼──────┼────────┼───────┼──────┼───┤│005 │堅景銓建築開│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6,070元 │98年6月26日 │EN0000000 │ ││ │發有限公司楊│行前鎮分行│ │ │ │ │ ││ │題銓 │ │ │ │ │ │ │├──┼──────┼─────┼──────┼────────┼───────┼──────┼───┤│006 │堅景銓建築開│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6,070元 │98年8月25日 │EN0000000 │ ││ │發有限公司 │行前鎮分行│ │ │ │ │ │├──┼──────┼─────┼──────┼────────┼───────┼──────┼───┤│007 │一甲子建設有│台灣土地銀│01159-5 │12,512元 │98年7月5日 │CJA0000000 │ ││ │限公司李蔡桂│行路竹分行│ │ │ │ │ ││ │連 │ │ │ │ │ │ │├──┼──────┼─────┼──────┼────────┼───────┼──────┼───┤│008 │一甲子建設有│台灣土地銀│01159-5 │12,512元 │98年9月5日 │CJA0000000 │ ││ │限公司李蔡桂│行路竹分行│ │ │ │ │ ││ │連 │ │ │ │ │ │ │├──┼──────┼─────┼──────┼────────┼───────┼──────┼───┤│009 │皇國建設股份│京城銀行岡│000000000000│102,100元 │98年8月10日 │0000000 │ ││ │有限公司石育│山分行 │ │ │ │ │ ││ │源 │ │ │ │ │ │ │├──┼──────┼─────┼──────┼────────┼───────┼──────┼───┤│010 │皇國建設股份│京城銀行岡│000000000000│98,300元 │98年6月10日 │0000000 │ ││ │有限公司石育│山分行 │ │ │ │ │ ││ │源 │ │ │ │ │ │ │├──┼──────┼─────┼──────┼────────┼───────┼──────┼───┤│011 │泰舜營造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3,634元 │98年7月6日 │DR0000000 │ ││ │有限公司江子│行七賢分行│ │ │ │ │ ││ │超 │ │ │ │ │ │ │├──┼──────┼─────┼──────┼────────┼───────┼──────┼───┤│012 │泰舜營造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807元 │98年7月6日 │DR0000000 │ ││ │有限公司江子│行七賢分行│ │ │ │ │ ││ │超 │ │ │ │ │ │ │├──┼──────┼─────┼──────┼────────┼───────┼──────┼───┤│013 │泰舜營造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807元 │98年9月6日 │DR0000000 │ ││ │有限公司江子│行七賢分行│ │ │ │ │ ││ │超 │ │ │ │ │ │ │├──┼──────┼─────┼──────┼────────┼───────┼──────┼───┤│014 │泰舜營造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3,634元 │98年9月6日 │DR0000000 │ ││ │有限公司江子│行七賢分行│ │ │ │ │ ││ │超 │ │ │ │ │ │ │├──┼──────┼─────┼──────┼────────┼───────┼──────┼───┤│015 │陳楷翔 │台灣土地銀│04676-9 │400,000元 │98年8月31日 │BAB0000000 │ ││ │ │行鳳山分行│ │ │ │ │ │├──┼──────┼─────┼──────┼────────┼───────┼──────┼───┤│016 │高宗建設有限│合作金庫商│00505-5 │21,000元 │98年6月3日 │NE0000000 │ ││ │公司林次男 │業銀行大發│ │ │ │ │ ││ │ │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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