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6 月1 日遺失,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9 月15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9 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99年3 月15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良美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首席書桌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 │50,846元 │98年6月1日 │AL0000000 │ │ │ │公司姚進成 │行岡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