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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請人
東賜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9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7 月
    24日遺失,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0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9 月18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
    字第707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9 月18日刊登該
    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98年3 月17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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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東賜機械有限│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18,000元        │98年7月23日   │BS0000000   │      │
│    │公司甲○    │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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