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楊淑儀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暘銘企業有限公司、月27日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3號聲 請 人 暘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9 月10日遺失,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10月1 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5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10月1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98年3 月31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王資惠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4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國登船務代理│國泰世華銀│000000000 │730,380元 │98年9月10日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前金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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