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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請人
全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42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42 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 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
    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
│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2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林幸靜      │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91,800元        │98年7月31日   │ST0000000   │      │
│    │            │業銀行三多│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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