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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全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42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42 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 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
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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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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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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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幸靜 │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91,800元 │98年7月31日 │ST0000000 │ │
│ │ │業銀行三多│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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