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蘇姿月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70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9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90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秀敏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7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臺灣電漿股份│台灣中小企│015783 │10,176元 │98年9月30日 │AW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臺灣電漿股份│台灣中小企│015783 │3,822元 │98年10月31日 │AW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 ├──┼──────┼─────┼──────┼────────┼───────┼──────┼───┤ │003 │鄭明光即永一│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998元 │98年9月30日 │AV0000000 │ │ │ │企業行 │業銀行北高│7 │ │ │ │ │ │ │ │雄分行 │ │ │ │ │ │ ├──┼──────┼─────┼──────┼────────┼───────┼──────┼───┤ │004 │高成電機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6,725元 │98年10月10日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東苓分行│ │ │ │ │ │ ├──┼──────┼─────┼──────┼────────┼───────┼──────┼───┤ │005 │路寶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42,840元 │98年10月25日 │FN608595 │ │ │ │公司 │行大順分行│00 │ │ │ │ │ ├──┼──────┼─────┼──────┼────────┼───────┼──────┼───┤ │006 │益曄興業股份│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45,413元 │98年10月27日 │F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 │007 │益曄興業股份│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47,586元 │98年9月27日 │F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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