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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請人
前鋒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7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953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53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嗣經聲
    請人於98年10月22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
    確,並提出聯合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99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
│附表:99年度除字第2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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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新國際商業│台新銀行右│000000000000│10,000元        │98年6月19日   │LY0000000   │      │
│    │銀行右昌分行│昌分行    │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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