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東軒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940 號公示催告
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聲請人已於98年10
月21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9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新國際商業│台新國際商│000000000000│990,507元 │98年8月25日 │00000000 │ │
│ │銀行右昌分行│業銀行右昌│23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