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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請人
聯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壹張,因被竊,前
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6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6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0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大伊統百貨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9,790元         │98年9月26日   │CR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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