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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何佩陵

  • 當事人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47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喜苓 ┌───────────────────────────────────────────────────┐ │附表:99年度除字第347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34037-7 │股票 │1 │500 │ │ │ │ │ │ │ │ │ │ ├──┼───────────────┼──────────────┼────┼───┼────┼───┤ │002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6512-1 │股票 │1 │60 │ │ │ │ │ │ │ │ │ │ ├──┼───────────────┼──────────────┼────┼───┼────┼───┤ │003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60663-3 │股票 │1 │67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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