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49號聲 請 人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秀敏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4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澄清湖加油站│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10,354元 │98年7月28日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