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41號聲 請 人 宏騰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雖聲請人誤將宏騰海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登載為蔡介仁,然因票號、金額、付款人、帳號、發票日均無誤,且嗣聲請人亦提出新聞紙更正在卷,故應不影響受催告人之判斷,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建琪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4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宏騰海洋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12,000元 │98年11月30日 │E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