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9號聲 請 人 亞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提單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提單,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提單,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提單,經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提單,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 │附表 98年司催1182號│ │ │ ├───────────┬────────────────┤ │託運人 │亞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貨物內容 │PVC 針車袋 │ ├───────────┼────────────────┤ │裝運海運貨船船名航次 │YM UPWARD V.08W │ ├───────────┼────────────────┤ │起地 │SHENZHEN, CHINA 深圳,大陸 │ ├───────────┼────────────────┤ │送達地 │PRAGUE, CZECU REPUBLIC │ │ │布拉格,捷克 │ ├───────────┼────────────────┤ │提單簽發公司 │AMASS貨運國際有限公司.上海公司 │ ├───────────┼────────────────┤ │海運提單號碼 │MSZPRC911L912293 │ ├───────────┼────────────────┤ │海運提單流水號 │0000000 │ ├───────────┼────────────────┤ │收貨人/通知人 │KAARSGAREN S.R.O. │ │ │ROMAN VANES VYSOKA000 00000 │ │ │DOLNI JIRCANY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