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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請人
亞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提單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提單,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提單,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提單,經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提單,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
│附表                                      98年司催1182號│
│                                                        │
├───────────┬────────────────┤
│託運人                │亞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貨物內容              │PVC 針車袋                      │
├───────────┼────────────────┤
│裝運海運貨船船名航次  │YM UPWARD V.08W                 │
├───────────┼────────────────┤
│起地                  │SHENZHEN, CHINA 深圳,大陸       │
├───────────┼────────────────┤
│送達地                │PRAGUE, CZECU REPUBLIC          │
│                      │布拉格,捷克                     │
├───────────┼────────────────┤
│提單簽發公司          │AMASS貨運國際有限公司.上海公司  │
├───────────┼────────────────┤
│海運提單號碼          │MSZPRC911L912293                │
├───────────┼────────────────┤
│海運提單流水號        │0000000                         │
├───────────┼────────────────┤
│收貨人/通知人         │KAARSGAREN S.R.O.               │
│                      │ROMAN VANES VYSOKA000 00000     │
│                      │DOLNI JIRCAN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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