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9號
- 聲請人
- 亞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提單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提單,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提單,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提單,經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提單,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
│附表 98年司催1182號│
│ │
├───────────┬────────────────┤
│託運人 │亞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貨物內容 │PVC 針車袋 │
├───────────┼────────────────┤
│裝運海運貨船船名航次 │YM UPWARD V.08W │
├───────────┼────────────────┤
│起地 │SHENZHEN, CHINA 深圳,大陸 │
├───────────┼────────────────┤
│送達地 │PRAGUE, CZECU REPUBLIC │
│ │布拉格,捷克 │
├───────────┼────────────────┤
│提單簽發公司 │AMASS貨運國際有限公司.上海公司 │
├───────────┼────────────────┤
│海運提單號碼 │MSZPRC911L912293 │
├───────────┼────────────────┤
│海運提單流水號 │0000000 │
├───────────┼────────────────┤
│收貨人/通知人 │KAARSGAREN S.R.O. │
│ │ROMAN VANES VYSOKA000 00000 │
│ │DOLNI JIRCANY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