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
民國99年1 月2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2 月2 日民眾日報。現6 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現附表所
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
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2 月2 日刊登該裁定
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
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75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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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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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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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泰企業社宋│岡山鎮農會│1935370 │25,200元 │99年1 月15日 │FA1715640 │ │
│ │張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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