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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請人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
    民國99年1 月2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2 月2 日民眾日報。現6 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現附表所
    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
    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2 月2 日刊登該裁定
    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
    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75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5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和泰企業社宋│岡山鎮農會│1935370     │25,200元        │99年1 月15日  │FA1715640   │      │
│    │張潔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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