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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93號

聲請人
尚陽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8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2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13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
    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39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 月1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99年度除字第59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日井工程有限│臺灣銀行鳳│04238-3     │94,500元        │99年1月31日   │AC0000000   │      │
│    │公司        │山分行    │            │                │              │            │      │
├──┼──────┼─────┼──────┼────────┼───────┼──────┼───┤
│2   │安成機電工程│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90,300元        │99年2月17日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黃│行高雄分行│            │                │              │            │      │
│    │振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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