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劉傑民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5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呂姿儀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5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巨工程行 │臺灣新光商│00-0000000 │200,000元 │98年9月30日 │AZ0000000 │ │ │ │ │業銀行路竹│ │ │ │ │ │ │ │ │分行 │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