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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79號

聲請人
長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98年12月30
    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3 月13日之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22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3 月13日刊登該
    裁定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
    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卷查核無誤,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7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保速達電梯股│第一銀行十│000000000   │148,325元       │99年3月3日    │PS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全分行    │            │                │              │            │      │
│    │何瑞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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