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79號
- 聲請人
- 長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98年12月30
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3 月13日之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22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3 月13日刊登該
裁定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
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卷查核無誤,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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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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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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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保速達電梯股│第一銀行十│000000000 │148,325元 │99年3月3日 │PS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全分行 │ │ │ │ │ │
│ │何瑞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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