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01號
- 聲請人
- 吉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
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 月1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99年度除字第701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龍慶鋼鐵企業│高雄銀行營│101046 │16,690元 │98年6月6日 │ABP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部 │ │ │ │ │ │
│ │謝進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