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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01號

聲請人
吉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
    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 月1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99年度除字第701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龍慶鋼鐵企業│高雄銀行營│101046      │16,690元        │98年6月6日    │ABP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部      │            │                │              │            │      │
│    │謝進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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