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建琪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尚品洋行有限│高市農會信│24627 │70,000元 │97年3月31日 │FA0000000 │ │ │ │公司 │用部後勁分│ │ │ │ │ │ │ │ │部 │ │ │ │ │ │ ├──┼──────┼─────┼──────┼────────┼───────┼──────┼───┤ │002 │凌春 │橋頭農會信│00-0000000 │50,665元 │97年3月20日 │FA0000000 │ │ │ │ │用部 │ │ │ │ │ │ ├──┼──────┼─────┼──────┼────────┼───────┼──────┼───┤ │003 │許瑞娟 │梓官農會信│00-0000000 │16,690元 │97年3月18日 │FA0000000 │ │ │ │ │用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