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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曾子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83號

聲請人
臺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臺豪鋼鐵股份│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1,238,580元 │99年4月20日 │AP0000000 │ ││ │有限公司 王│行五福分行│-1 │ │ │ │ ││ │行義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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