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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05號

聲請人
富爾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 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
    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0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富爾特有限公│台灣銀行苓│000000000000│30,345元        │99年2月27日   │AD0000000   │      │
│    │司  甲○○  │雅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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