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05號聲 請 人 富爾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6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史華齡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0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富爾特有限公│台灣銀行苓│000000000000│30,345元 │99年2月27日 │AD0000000 │ │ │ │司 甲○○ │雅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