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29號聲 請 人 李王秀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9年2 月間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9年4 月8 日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4 月8 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至99年11月8 日為止已滿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良美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2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20704-0 │股票 │1 │200 │ │ │1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31626-4 │股票 │1 │220 │ │ │2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4233-2 │股票 │1 │290 │ │ │3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8488-6 │股票 │1 │235 │ │ │4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73507-5 │股票 │1 │394 │ │ │5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88805-2 │股票 │1 │342 │ │ │6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546 │ │ │7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