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93號聲 請 人 歐皆得 訴訟代理人 歐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歐皆得即歐皆興之繼承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繼承歐皆興之遺產),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3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5 月11日之前鋒招標日報社。現因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並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6年度繼字第819 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通知等件為證,堪認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瓊芳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9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股票 │1 │200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