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陳宛榆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02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士禎 訴訟代理人 王雅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99年度除字第902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弘詳膠業股份│台灣中小企│125113 │10,815元 │99年1月31日 │AZ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張│業銀行苓雅│ │ │ │ │ │ │ │再福 │分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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