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秩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雄秩字第94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韓弘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3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弘偉故意窺視他人廁所,足以妨害其隱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5年11月30日16時2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2 樓之阿寶早餐店廁所。
(三)行為:於上開時間、地點,經由廁所透氣門縫窺視在廁所內之被害人楊喻婷如廁,以此方式故意窺視他人廁所,足以妨害其隱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楊喻婷之證詞。
(三)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3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