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秩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雄秩字第94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韓弘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3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弘偉故意窺視他人廁所,足以妨害其隱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5年11月30日16時2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2 樓之阿寶早餐店廁所。(三)行為:於上開時間、地點,經由廁所透氣門縫窺視在廁所內之被害人楊喻婷如廁,以此方式故意窺視他人廁所,足以妨害其隱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楊喻婷之證詞。 (三)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3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