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字第116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黃耀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8日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674623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完美生活館」因商業之負責人甲○○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 年3 月7 日下午2 時52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甲○○於前開時地,媒介、容留至該店消費之男客與店內成年女服務生阮伊君,以每次新臺幣1,600 元之代價,由上開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俗稱「半套」(即猥褻)之性交易,經警查獲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7日以106 年度簡字第10 6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106 年8 月22日確定。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阮伊君、男客張力行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明細。㈣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068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