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字第1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字第116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黃耀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8日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674623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完美生活館」因商業之負責人甲○○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 年3 月7 日下午2 時52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甲○○於前開時地,媒介、容留至該店消費之男客與店內成年女服務生阮伊君,以每次新臺幣1,600 元之代價,由上開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俗稱「半套」(即猥褻)之性交易,經警查獲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7日以106 年度簡字第10 6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106 年8 月22日確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阮伊君、男客張力行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㈣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068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