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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字第116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字第11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黃耀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8日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674623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完美生活館」因商業之負責人甲○○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 年3 月7 日下午2 時52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甲○○於前開時地,媒介、容留至該店消費之男客與店內成年女服務生阮伊君,以每次新臺幣1,600 元之代價,由上開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俗稱「半套」(即猥褻)之性交易,經警查獲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7日以106 年度簡字第10 6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106 年8 月22日確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阮伊君、男客張力行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㈣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068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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