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聲字第4號移送 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異 議 人 黃三秀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民國106 年5 月21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6723638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黃三秀(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17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深情養生館」二樓包廂內從事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當日身體不適在二樓廁所,警方不能單憑證人陳中和一人所言,就認定異議人有進行「半套」性交易之行為;又警方於現場並未扣得與性交易有關之現金等證物,且異議人服裝整齊,足證未進行性交易之行為,原處分僅憑證人陳中和一人所述,自與事實不符,異議人係遭他人誣陷,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三、按從事性交易者,處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雖否認有與男客陳中和從事性交易之情事,惟陳中和於警詢中供稱:異議人向伊表示按摩1,100 元,做「半套」性交易加500 元;異議人用精油幫伊按摩背部,按了一會兒後伊就換成正面,異議人就開始撫摸伊的胸部,然後異議人就開始幫伊打手槍直至射精,伊當時射精射在衛生紙上,是小姐幫伊擦拭乾淨等語明確。而異議人亦於警詢供承與陳中和並無怨隙,陳中和上開供述復將導致同遭裁罰1,500 元之風險,衡情當無刻意構陷異議人之理。另觀諸陳中和所述異議人提供半套性交易之流程鉅細靡遺,若非親身體驗,其應無法為如此詳盡之說明,堪認其供述之內容當非虛罔。此外,復有卷附臨檢照片在卷可佐,異議人前揭所辯,尚不足採,是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洵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之規定,處異議人1,500 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