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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字第57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雄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法定代理人
趙瑞華

被移送人  施政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所為之107 年度雄秩字第57號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理由欄中關於被移送人姓名「施正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施政言」。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裁定之文字有上述情形者,亦應依照上開法理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將被移送人「施政言」之姓名誤繕為「施正言」,惟此一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字第5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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