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字第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雄秩字第57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趙瑞華
被移送人 施政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所為之107 年度雄秩字第57號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理由欄中關於被移送人姓名「施正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施政言」。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裁定之文字有上述情形者,亦應依照上開法理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將被移送人「施政言」之姓名誤繕為「施正言」,惟此一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