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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239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3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移送機關
被移送人 浪漫城市美容名店
移送機關
法 定
代理人
顏家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所為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被移送人欄、主文欄、事實理由及證據欄內關於:「浪漫城市美容城」之記載,均應更正「浪漫城市美容名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於裁定準用之;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前揭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故刑事判決文字,顯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裁定被移送人被移送人欄、主文欄、事實理由及證據欄內原記載「浪漫城市美容城」,核屬誤載,且上開誤載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係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23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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