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秩字第1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145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角色美容會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9714096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甲○○○○○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獨資商業)之負責人蔡偉樑因執行業務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簡字第402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確定。
二、前揭事實,業經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020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明確,並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表附卷可稽,且無以不處勒令歇業為適當之情事,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處被移送人勒令歇業。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