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秩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145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角色美容會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9 年5 月13日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9714096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甲○○○○○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獨資商業)之負責人蔡偉樑因執行業務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簡字第 402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確定。 二、前揭事實,業經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020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明確,並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表附卷可稽,且無以不處勒令歇業為適當之情事,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處被移送人勒令歇業。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