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秩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210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曾瑞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24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9926046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瑞吉意圖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曾瑞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19日20 時8分。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 ㈢行為:故意撥打110 報案專線謊報佯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室(甜蜜蜜小吃部)發生民眾打架事件,被移送人明知無上述鬥毆情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警詢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蒐證被移送人撥打電話之照片、該局前金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 項第3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