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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秩字第210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21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曾瑞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24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9926046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瑞吉意圖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曾瑞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19日20 時8分。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

㈢行為:故意撥打110 報案專線謊報佯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室(甜蜜蜜小吃部)發生民眾打架事件,被移送人明知無上述鬥毆情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警詢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蒐證被移送人撥打電話之照片、該局前金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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