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秩字第2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210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曾瑞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24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9926046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瑞吉意圖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曾瑞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19日20 時8分。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
㈢行為:故意撥打110 報案專線謊報佯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室(甜蜜蜜小吃部)發生民眾打架事件,被移送人明知無上述鬥毆情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警詢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蒐證被移送人撥打電話之照片、該局前金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