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抗字第11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顏珮珊鄧怡君楊詠惠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抗告人
李鴻暐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所為裁定(110 年度雄秩字第188 號),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命「真愛泰式養生會館」歇業,並以抗告人為負責人。惟「真愛泰式養生會館」已更名為「玫瑰花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亦變更為「張安靜」非抗告人。是原裁定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並聲明:原裁定撤銷。

二、經查,「真愛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為抗告人,嗣在民國110年3月間更名為「玫瑰花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為「張安靜」;嗣又於110年12月年間更名為「情緣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為「潘文龍」,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考。是原裁定命勒令歇業之效力對斯時已非負責人之抗告人不生影響,自難認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合法。又原法院嗣已於111年1月13日將原裁定更正為現登記之名稱即「情緣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為「潘文龍」,並於111年1月20日送達潘文龍,有送達證書可考,潘文龍迄未就命停止歇業之原法院裁定為抗告,是原裁定已確定。準此,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依社維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普通庭審判長法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法官 鄧怡君

法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