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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聲字第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聲字第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異議人
李述惠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10343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李述惠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3 時0 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00 號住處內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音會傳導,人之聽覺易產生錯誤,如何能確認聲音係從伊之住處傳出,縱有錄音檔亦無法證明噪音來源,且伊曾與鄰居有糾紛結怨,又證人王○燕並未實際居住在伊隔壁處所,故其等之證詞不足採信,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亦有明定。而前揭規定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定有明文,亦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所指「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並不相同,且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是以,製造未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及公眾安寧者,警察機關自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處罰鍰。再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之規定及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所揭示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之意旨,於法院審理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均有其適用。

四、依原處分書事實之記載,原處分機關認定本件異議人在上揭時間地點製造噪音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規定之行為,並以報告單、證人即鄰近住戶王○燕、陳○芸、吳○○英等人之警詢筆錄及錄影錄音光碟等證據為憑。然異議人對原處分不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原處分為不利異議人之認定,固有證人王○燕、陳○芸、吳○○英之警詢筆錄及其三人所提供之錄影錄音光碟等為證。其證人王○燕、陳○芸、吳○○英雖均稱該噪音係自異議人住處傳來,惟異議人警詢時稱:伊居住之房屋,一樓為客廳,二樓為客房與儲藏室,三樓僅一間房間,係伊與女兒(偶爾會來住)住,四樓為儲藏室及兒子的房間等語;而證人王○燕曾於警詢時陳稱:製造噪音的人,伊猜測應為異議人之兒子或女兒,應該不是異議人,因為有一次噪音出現時,伊剛好看到異議人在樓下澆花,故應該不是她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證人陳○芸及吳○○英亦曾於警詢時陳稱:伊不清楚噪音是何人發出、伊知悉異議人與其兒女同住等語(見本院卷第24、28頁)。再者,上開光碟雖經本院勘驗,確有敲打聲、搬動家具聲、彈珠及球狀物掉落聲等聲響,而僅證人王○燕提出之錄影音檔案有顯示影像,惟該錄影畫面係對著屋內牆壁拍攝,並未錄得噪音係何人所發出。又前揭噪音聲響縱係從異議人住處發出,然並無任何資料可資證明發出噪音之人確為異議人,則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為製造噪音之行為人,並為裁處異議人1,000 元罰鍰之處分,難謂有理。異議人請求撤銷該處分,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由本院逕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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