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字第1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188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情緣泰式養生會館即玫瑰花泰式養生會館即真愛泰
式養生會館
負 責 人 潘文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真愛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李鴻暐」之記載,應更正為「情緣泰式養生會館即玫瑰花泰式養生會館即真愛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潘文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