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188號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情緣泰式養生會館即玫瑰花泰式養生會館即真愛泰式養生會館 負 責 人 潘文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真愛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李鴻暐」之記載,應更正為「情緣泰式養生會館即玫瑰花泰式養生會館即真愛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潘文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