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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字第188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18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情緣泰式養生會館即玫瑰花泰式養生會館即真愛泰

      式養生會館

負 責 人 潘文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真愛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李鴻暐」之記載,應更正為「情緣泰式養生會館即玫瑰花泰式養生會館即真愛泰式養生會館」、「負責人潘文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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