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秩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游芯瑜
- 當事人高雄港務警察總隊、陳廷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雄秩字第214號 移送機關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陳廷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12月15日高港警刑字第11400220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廷競不罰。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2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於海外網 站「拼多多」進口鋼(鐵)質伸縮警棍2支(下稱系爭甩棍 ),經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辦理申報時查扣,並送請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鑑驗屬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下稱規格表)所列「鋼(鐵)質伸縮警棍」,因認被移送人未獲許可運輸系爭甩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下稱查禁器械)規定,移送裁罰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為社維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維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警察機 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移送機關對於移送之違反社會秩序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移送人違反社維法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移送人違反社維法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又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緩,固為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明定。倘係國際間買賣且涉及運輸行為時,如由買方前往國外購得查禁器械後運輸入境,該運輸行為係販賣既遂後買方行為,賣方並非運輸查禁器械之共同正犯;反之,若賣方將查禁器械自國外運輸至國內,始出售予買方,則該運輸行為係賣方於交付查禁器械前行為,買方亦非運輸查禁器械之共同正犯,蓋共同正犯以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要件,而販賣查禁器械行為,賣方於交付查禁器械前運輸行為,既係賣方履行其販賣行為一部分,難認買方於收受查禁器械前,亦有共同運輸查禁器械犯意聯絡。至於買方未有何實際運送行為,僅提供其空、海運收件地址、交付運費,或告知己身實際所在位置,由出賣者送抵交付等行為,僅屬買方為完成交易之協力行為,自非與實際持買賣標的交寄運送之賣方成立運輸共同正犯。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上述違序行為,無非係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4年12月2日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內政部警政署114年11月21日函、扣押物照片、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2支為主要憑據,惟被移送人係 向「湖南中隆貿易有限公司」購買系爭甩棍,該賣家並將貨物名稱填載為「戶外用品」(實為系爭甩棍),委託案外人捷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運抵並申報進口,旋遭高雄關查扣等情,有卷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2頁),可徵被移送人僅屬網站買家,並將其收件資料提供予賣家,而實際安排系爭甩棍運送方式及交寄之人應為上述「湖南中隆貿易有限公司」,是被移送人與「湖南中隆貿易有限公司」間實係處於相互對立之意思表示合致始締結買賣系爭甩棍契約,雙方本於此契約行為即各有其目的,應各就其行為自行負責,當無從以被移送人與「湖南中隆貿易有限公司」間有甩棍買賣契約,遽認被移送人與賣家成立共同運輸系爭甩棍行為。此外,移送機關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移送人確有運輸系爭甩棍行為,且單純購買甩棍行為,亦非屬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販賣行為,依前揭說明,被移送人上開行為自不構成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末按查禁物係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違反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 否,沒入之,並得單獨宣告沒入,並為社維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第2項後段、第23條但書第3款分別規定明確。查系 爭甩棍經警政署鑑定屬規格表所示鋼(鐵)質伸縮警棍,有該署114年11月21日警署行字第1140185073號函可證(見本 院卷第14頁),依上開說明,自屬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而為查禁物無訛,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入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社維法第45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第23條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秩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