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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雄秩字第60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鄭宇鈜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余宏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4月7日高港警刑字第11400065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宏擇不罰。

扣案之甩棍壹支沒入。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余宏擇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自大陸地區進口伸縮甩棍1支(下稱系爭甩棍),經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辦理申報時查扣,並送請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鑑驗屬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下稱規格表)所列「鋼(鐵)質伸縮警棍」,因認被移送人未獲許可運輸系爭甩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下稱查禁器械)規定,移送裁罰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為社維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維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移送機關對於移送之違反社會秩序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移送人違反社維法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移送人違反社維法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又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緩,固為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明定。倘係國際間買賣且涉及運輸行為時,如由買方前往國外購得查禁器械後運輸入境,該運輸行為係販賣既遂後買方行為,賣方並非運輸查禁器械之共同正犯;反之,若賣方將查禁器械自國外運輸至國內,始出售予買方,則該運輸行為係賣方於交付查禁器械前行為,買方亦非運輸查禁器械之共同正犯,蓋共同正犯以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要件,而販賣查禁器械行為,賣方於交付查禁器械前運輸行為,既係賣方履行其販賣行為一部分,難認買方於收受查禁器械前,亦有共同運輸查禁器械犯意聯絡。至於買方未有何實際運送行為,僅提供其空、海運收件地址、交付運費,或告知己身實際所在位置,由出賣者送抵交付等行為,僅屬買方為完成交易之協力行為,自非與實際持買賣標的交寄運送之賣方成立運輸共同正犯。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上述違序行為,無非係憑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內政部警政署114年3月7日警署行字第1140075824號函、系爭甩棍照片為主要憑據(卷第13至19頁)。惟觀諸卷附淘寶網頁購物明細擷圖及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卷第21、13頁),可知被移送人應係向淘寶網站「雙鯊運動照明裝備」賣家買受名為「微笑鯊伸縮甩棍打火器手電筒照…」商品,而該不詳賣家復以「傑爾唯旗艦店」名義,填載「手電筒」不實名義,委託案外人捷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運抵我國並申報通關,則被移送人僅屬淘寶網站買家,並將其收件資料提供予賣家,而實際安排系爭甩棍運送方式及交寄之人應為上述「傑爾唯旗艦店」,是被移送人與「傑爾唯旗艦店」間係處於相互對立之意思表示合致,始締結買賣系爭甩棍契約,雙方本於此契約行為即各有其目的,應各就其行為自行負責,當無從以被移送人與淘寶網站賣家間有買賣契約,遽認被移送人與賣家成立共同運輸系爭甩棍行為。又系爭甩棍既於送達被移送人前遭查獲,且移送機關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移送人確有運輸系爭甩棍行為,而單純購買系爭甩棍行為,亦非屬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販賣」行為,依前揭說明,被移送人上開行為自不構成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自應為不罰諭知。

四、末按查禁物係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違反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並得單獨宣告沒入,並為社維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第23條但書第3款分別規定明確。查系爭甩棍經內政部警政署鑑定屬規格表所示鋼(鐵)質伸縮警棍,有該署114年3月7日警署行字第1140075824號函可證(卷第17頁),依上說明,自屬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而為查禁物無訛,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入。

五、據上論斷,應依社維法第45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3條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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