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四八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四八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得麗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代表人
- 吳勤娜
右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金得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吳勤娜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吳勤娜於廣告中稱「道南珊瑚鈣」具有「保骨本、缺鈣、預防更年期障礙」;「得麗香菇精」具有「清血」等特定保健功效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吳勤娜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更改廣告內容,深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