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二О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二О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春臣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清正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違反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春臣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職務犯違反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罪,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0四號刑事案中之自白;⑵證人即菲律賓國人艾絲之證詞;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