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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三二О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三二О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陳麗貞於警訊中之證述;⑶酒精濃度測試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份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三二О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