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О三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邱基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О三二號

聲請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記載:「被告於檢測體內血液酒精濃度,經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值為一點二八MG/L」等內容。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 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八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w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 官 邱基峻

                   書記官 張家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О三二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