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О三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О三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記載:「被告於檢測體內血液酒精濃度,經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值為一點二八MG/L」等內容。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 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八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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