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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О五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邱基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О五二號

聲請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邱基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一О五二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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