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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五五五號

業務過失致死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五五五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長竣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七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長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甲○○警詢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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