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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0八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0八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志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0八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