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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周志賢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周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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