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六六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交簡字第六六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甲○○○酒後駕車時之酒精測濃度為每公升一點零三毫克,遠超過安全標準之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之情形下,駕駛機車,並因而肇事,無視於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